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超速

特殊车

普通车

特殊路

12分:20+

6分:20-

12分:50+

6分:20~50

普通路

9分:50+

6分:20~50

1分:10~20

6分:50+

3分:20~50

载人

载人车

7座车

其他车

12分

20+

100+

100+

9分

50~100

6分

20-

20~50

50~100

3分

20~50

载物

载货车

6分

50+

3分

30~50

载人

1分

30-

乱跑

特殊路

普通路

12分

倒、逆、掉

9分

6分

应急车道

3分

超让、乱超车、避让

超让、乱超车、避让、逆

1分

会车、倒、掉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饮酒(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逃逸(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伪造(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载人(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超速(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特殊车辆)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乱跑(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代替(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载人(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超速(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特殊车辆)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乱跑(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特殊路)违法停车的;

车牌(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车型(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车型(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休息(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殊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载人(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超速(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特殊车辆)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超速(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特殊车辆)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载物(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

有毒(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有毒(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有毒(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信号灯(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扣留(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逃逸(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乱跑(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特殊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载人(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50的;

超速(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特殊车辆)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50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特殊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乱跑(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乱跑(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电话(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乱跑(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乱跑(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载物(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车牌(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故障(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安全(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安全(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2休息(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低速(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超速(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特殊车辆)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20的;

乱跑(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特殊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灯光(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禁令(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样子(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载物(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安全(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有点特殊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样子(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安全带(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头盔(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特殊车)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特殊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特殊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受罚

教育

弄虚作假

一千

代替

三倍、五万

两千

组织

五倍、十万

三倍、二万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罚款标准

5~50

20~200

妨碍、道路通行、原驾驶证

200~500

超载

200~2000

强迫、暂押、涂改、安装、逃逸、遮挡视线、给别人、拼装报废、速度50+

500~2000

超载物30+、人20+

1000~2000

1000~3000

伪造合格

2000~5000

用别人的、伪造、主管

5000+

酒营运车

5元以上50元以下: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2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七、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八、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000元以上:

一、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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